每日經濟新聞 2022-01-11 22:28:52
每經編輯|畢陸名
員工離職時,已經按照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拿錢走人,事后還能反悔嗎?上海一家保險公司的員工就上演了這一幕,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決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王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入職上海一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2日,王某某以個人原因向公司遞交辭職信。同日,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其中載明:
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由于乙方(王某某)因個人原因單方提出要求與甲方(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甲方同意乙方申請,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乙方需按甲方相關規(guī)定辦理離職相關手續(xù)。二、因雙方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所有義務及未結清款項甲方均已全部履行和結清,乙方對此予以確認,并自愿放棄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訴等)。
2020年7月15日,王某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業(yè)務績效提成獎665240元及浮動崗位津貼2400元。經仲裁裁決,對王某某請求不予支持。
王某某不服仲裁,于是,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業(yè)務績效提獎665240元及浮動崗位津貼2400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資料圖)
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前述查明的事實,王某某系因個人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同日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書》;王某某主張該協(xié)議書系無效或可撤銷,并提供了與徐某的談話錄音等予以證明;對此,鑒于該錄音內容并不足以證明王某某所要證明的內容,且王某某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錄音中相對方的身份,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王某某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王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明確知曉協(xié)議書內容的情形下,自愿與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書》,應認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根據《協(xié)議書》約定:因雙方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所有義務及未結清款項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結清,王某某對此予以確認,并自愿放棄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因此,根據前述約定,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爭議,且即使存在未結清的款項,基于王某某自愿放棄行為,公司也無需再履行相應支付義務。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1545330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lián)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lián)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lián)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